葡萄牙非常住居民税收制度

葡萄牙非常住居民税收制度
    葡萄牙籍非常住居民(以下简称“NHR”)税收制度于 2009 年采用,其提供特定的特殊税率与适用于符合 N H R 资格的个人规则。此类税收制度连续适用十年。
    为符合税收制度资格,个人仅需符合两项要求即可:
•根据葡萄牙国内法规成为葡萄牙居民纳税人
•未在葡萄牙居住前五年内作为葡萄牙居民纳税人缴税
    满足上述两个要求的国内移民将通过在税务机关纳税人登记薄中登记,从而获得最多十年的优惠税收处理受益权。对葡萄牙本国而言,国内侨居移民将符合居民国内纳税人资格;因此,他们将可从葡萄牙税收协定网络中受益。
    为享受 N H R 制度,个人必须向葡萄牙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非常住居民。因纳税目的而作居民登记时,此类登记可在葡萄牙税务 & 海关机关完成,或到次年 3 月 31 日时个人符合纳税居民条件。此外,个人所得税收益(“M o delo 3de IRS”)也必须申报(每财政年),包括附录 L(针对根据侨居制度而造成的所得下降)。
    如果符合条件,且在葡萄牙税务机关适当登记为 N H R ,上述个人可获得以下福利:
•来自葡萄牙境内的所得:在具体高增值活动中取得的受雇(A 类)与个体经营(B 类)所得征收 2 0% 的统一税率(2015 年由 3.5% 的额外附加税加入构成);2 0 1 5 年,3.5% 的额外附加税也构成本类所得的税费。
•来自国外的所得在针对所得类型不同的特定情况与规定下可免税。
    一般来说:(i) 来自高增值活动的个体经营所得(B 类);(ii) 受雇(A 类);(iii)投资所得(利息、分红与资本利得,E 类与 G 类)符合葡萄牙免税标准,只要根据相关葡萄牙与来源国现行税收协定,其征收课税或在来源国内课税即可。养老金所得( H 类)同时符合葡萄牙免税标准,无论其在来源国内课税与否(根据葡萄牙来源准则,只要其不视为来自葡萄牙即可)。
    移居国外者其他类型的国内或国外来源收入(不低于 2 0 % 的统一税率或免税税率)将根据累进税率或适用的 2 0%的统一税率缴税,具体视待定收入类型而定。
    除更低的个人最终税收外,对于雇主,当侨居协议构成税收均衡机制时,本制度同样在侨居移民方面提供更低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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