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8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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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葡萄牙华商协会(以下简称华商会),葡文译名Associação de Empresários Chineses Em Portugal,缩写: AECP 。

第二条 华商会由在葡萄牙的华商及其企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葡萄牙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华商会的宗旨:华商会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葡萄牙大使馆的指导,爱国爱乡,团结在葡的广大华侨、华人及其企业单位,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为华商及华商企业服务,广泛团结、联系葡萄牙企业家以及国内社团和企业,增进企业及企业家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为葡萄牙华商搭建合作与交流的平台,为促进中葡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服务。

第四条 华商会遵照葡萄牙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法规,维护华商及华商企业在葡萄牙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华商会服从葡萄牙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本会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集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华商会以“为会员服务”为出发点,把促进在葡华商的经济和会员企业发展进步作为基本任务。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组织会员学习葡国的有关政策法规,引导会员守法经商,依法纳税;

    (二)维护华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沟通华商企业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协调华商企业之间的关系,提升华商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和作用;

    (三)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广泛团结和联系中葡企业家,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横向交流和协作,组织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各界企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提供商机;

    (四)协助华商企业解决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组织华商企业进行人才技术培训、信息交流;

    (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编辑出版华商会专刊,建立网站,为会员提供及时、快捷的信息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华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华商会的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二)具有一定经济实体的在葡华侨、华裔。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经常务副会长一级的会长团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不利于本会团结的行为或违法经商者,经常务副会长一级的会长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特别会员:凡对华商会有特别贡献或捐有巨款的代表和人士,可由常务会长团聘为特别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华商会设立名誉职务,名誉职务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顾问。

第十三条 在推动华商会事业发展和在经济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各界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协商,常务副会长一级的会长团研究,可授予上述名誉职务,每届任期二年。

第十四条 华商会设立常务会长团。常务会长团由华商会会长、第一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每届任期二年。

第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华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乡;

    (二)所领导的企业具有较强实力并在华商企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商业信誉好;

    (三)热情关心、积极支持华商会;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限;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长对本会内部因相等票数议而不决的提案,有最后裁决权。

第十七条 华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副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华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经常务会长团同意或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华商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在常务会长团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华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方面关系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主要负责人,交常务会长团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监事会

华商会设监事会,由二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监事长;

    (二)出席会长团会议;

    (三)监督华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团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华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华商会成员违反华商会纪律,损害华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华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华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全体会员大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华商会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华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体会员大会或常务会长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三条 华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华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华商会常务会长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